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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賦稅》2008/1/31

(桃園訊)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,為避免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案件,審理退稅時間過於冗長,自由貿易港區貨物以出口報單類別F5輸出國外者,自97年1月(資料所屬96年12月)起,列入總額交查項目,即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時免檢附零稅率證明文件,另配合財政部關稅總局公告自96年3月19日起,廠商報運一般國貨出口附帶部分外貨復出口,或外貨復出口附帶部分國貨出口案件,准予合併於同一份報單部分,亦一併修正總額交查項目。

該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,經海關報關出口之外銷貨物,其報單類別:G5、G3,統計方式:01、02、03、05、08、1A、9F、81及報單類別:D5、B9、F5,統計方式:01、02、03、05、08、1A部分,應填載於「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」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欄內,以免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案件時,因申報資料填寫方式不正確,造成資料勾稽異常,無法即時退稅而影響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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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,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,應依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,買受人為營業人時,應將定價金額依徵收率分別計算出銷售額與銷項稅額,並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,因此,買受人不同,電子計算機發票開立方式也不同。

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格式,係供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(以下簡稱營業稅法)第4章第1節(一般稅額)及第2節(特種稅額)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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